然而,实质性宪法解释并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文件表达出来,故其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程序性要件还不完整,在法理上无法被认定为完整的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所谓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则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尽管制定时期反复承诺其政治地位,并刻意不将社会主义写入《共同纲领》,[16]但其本身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地位是有限的。[5] 从宪法史视角观察,秩序开端的宪法具有更强政治设计的属性,与政治理论关联尤紧。

刘胜军:“新政”须直面的三个问题

[83]革命者所论及的现象在权力配置层面讨论,至少可以回溯到旧政协关于国会权力与行政权关系的争论。经此种种,《共同纲领》中某种意义上具有高于一切地位的民主原则发生了变化,被遮蔽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也已经去蔽,开始与民主原则交互作用,形塑新的宪法秩序。在国家权力配置领域,《共同纲领》设置了常态与过渡两种体制。[82] 《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135—136页。1. 人民内部具有基于阶级身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差序格局。

[26]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注释: [1] 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质性宪法解释 法律事实理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法律解释职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法律解释时,难免要对宪法规范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以此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唯一的不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通过正式的宪法解释程序来认可该决定属于正式的宪法解释文件。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有行为无结果的情形,即具备了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实体宪法解释要件,但缺少合法有效的程序要件。在立宪解释中,宪法解释行为与结果是相互统一的,宪法解释结果往往随同宪法文本出现,或是在与宪法文本一同颁行的法律文件中出现。

关于宪法解释程序法,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宪法解释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宪法解释是否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宪法解释应当具备何种程序性要件才能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成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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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实践中形成具有完整法律事实形态的宪法解释,至少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共同纲领》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上述条款并未明示年满45周岁应按照被选举人的居民身份证年龄还是按照个人档案年龄确定,也未明示年满45周岁是指在投票当选日年满45周岁,还是指被确定为候选人之日年满45周岁。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宪法制定的监察法在第3条中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结果为导向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建设必须重点关注的宪法解释现象。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与上一事例类似的是,在我国历部宪法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关于宪法制定或修改的工作报告,都曾对宪法草案文本中的有关宪法规定的内涵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我国传统宪法学并没有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认识宪法解释制度的特征,对于现行宪法制定实施以来,宪法实施的实践中是否出现了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宪法学者们的看法不完全一致。

(一)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在法理学中,法律事实被定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具体承办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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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在制度上明确,只有按照正式宪法解释程序通过的,才算是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其他任何实质性宪法解释都不具有宪法解释的完整意义,都必须依附于其他的法律形式来发挥自身的解释和说明作用。这意味着,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失踪人,无法依法享有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上述结论有力地支持了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有力地推动了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和顺利实施。从实体上看,必须有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行为,并且产生了相应的解释结果或结论,对于宪法实施起到了一定的辅助和推动作用。只有根据需要对宪法规范的内涵作出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宪法规范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实体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主要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没有对现行宪法第89条第9项的解释,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解释,就显得法律依据比较苍白,而把宪法解释作为基本法解释的前置条件,强化了基本法解释的正当性。该宪法第91条第9款规定:以遵从本条各项规定为条件,1965年的解释法应适用于解释本宪法和与之有关的其他方面,如同适用于解释任何在该法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和与之有关的其他方面一样。

同样是根据该宪法,宪法解释结果也可以独立于宪法文本存在,宪法解释行为自然与宪法解释结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3-18页。

但是,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表明,过去的39年中出现了大量的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传统法理学习惯于在法律关系的概念体系中阐述法律事实的制度意义,强调不同法律事实之间的制度联系以及一种法律事实对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制度影响。

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特别是在宪法解释结果上,已经出现了具有正式法律拘束力的对宪法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文件。该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涵作出宪法解释。对于人民和国民在内涵上的区别以及区分二者的意义,周恩来在1949年9月22日作题为《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的报告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释。

程序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判断标准,故通常必须是有权解释。如果说过去的39年中不存在客观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那就意味着现行宪法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实际生活中一旦出现这些情形,上述宪法条款就难以发挥规范指引功能,就必须结合具体情形对其适用范围作出解释和说明。

上述规定把人民作为权利的享有主体,而把国民作为义务的主体。很显然,监察法第3条针对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的国家的监察机关又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宪法规范的含义,保证宪法规范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和实施。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宪法解释程序法,试图从法理上证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作出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是完整的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仍然存在些许制度上的空缺。当然,这里的违法事实,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而非纯粹的客观事实。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两造之间的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就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提供证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解释职权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以公开明示且无可争议的程序和形式来公布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文件,实践中存在的所谓宪法解释,只能停留在实质性宪法解释层面,而不具有制度上的普遍拘束力。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宪法解释和法律事实都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必须从制度上有效弥补这一证据链上的裂痕,最终形成作为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闭环型证据链,从而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推动宪法解释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中的重要作用。

不论制宪、修宪中的立宪解释,还是宪法实施中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逻辑动力都来自宪法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学界在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起源时,一般主要探讨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规定。